2024-04-08 09:39:51來源:魔方格
摘要:從我國《民法通則》關于代理的規(guī)定可以看出,代理具有如下特征:代理人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,并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實施代理行為。以本人名義進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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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我國《民法通則》關于代理的規(guī)定可以看出,代理具有如下特征:
(一) 代理人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,并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實施代理行為。以本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是代理區(qū)別于行紀或信托、居間等行為的重要特征。
(二) 代理人須在代理權限內實施代理行為。
(三) 代理的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。
(四)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。
法律依據(jù)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百六十一條
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。依照法律規(guī)定、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,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,不得代理。
第一百六十二條
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,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,對被代理人發(fā)生效力。
第一百六十三條
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。
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。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(guī)定行使代理權。
第一百六十四條
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,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民事責任。
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,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,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。